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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0日  点击数:[]

校发〔2024〕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其他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文书。

学校根据校内有关制度授权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审批、订立、履行、信息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审批,责任明确到人”原则。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条 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学校不得对外签订经济担保合同,也不得作为其他债务的保证人。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等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学校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平台,持续推进合同管理全流程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合同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业务审核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

第九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校内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和举措;

(二)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业务审核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五)为各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和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六)代表学校出具合同签署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重大合同洽谈等工作;

(八)指导、协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

(九)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法律事务办公室为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指导下,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合同类型为:

(一)学校办公室(合作发展办公室):国内合作类合同,包括国内合作框架协议、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合同;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学生管理类合同,包括本科生招生、管理、奖助、思想政治教育、思政队伍建设、征兵和国防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合同;

(三)教务处:本科教育教学类合同,包括本科生培养、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等合同;

(四)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类 合同,包括研究生招生、培养、课程建设、教学实践基地,研究生管理、奖助、思想政治教育、思政队伍建设等合同;

(五)科研处:科研项目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费划拨等),学术专著出版及资助,境内外科研合作等合同;

(六)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师思政工作相关以及人事、劳动类等涉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合同;

(七)国际合作处(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境)外合作类合同,包括与国(境)外机构合作交流项目、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国际学者合作、涉外事务接待等合同;

(八)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合同;

(九)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类国有资产、中小型修缮工程(零星维修类项目除外)、后勤运行与保障(自筹经费类项目除外)等合同;

(十)基建处:规划和基建类合同,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工程等合同;

(十一)智慧校园建设中心:智慧校园建设管理类合同。

(十二)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类合同,包括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合同。

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合同标的性质、资金来源的顺序,由所涉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协商确定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定。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类型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统称综合类合同,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

(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同管理规范;

(二)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三)审核、审批合同;

(四)指导监督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履行,监控履行异常;

(五)协调、指导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纠纷处理和诉讼、仲裁;

(六)合同台账和存档管理;

(七)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合同管理规范,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归口管理的合同类别、审批流程;

(二)合同承办单位、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三)合同订立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行能力等的审查要求;

(四)合同订立前的相关审核、报批流程;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六)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保管要求;

(七)合同争议处理;

(八)合同档案管理要求;

(九)其他事项。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本办法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合同业务审核部门是指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服务权限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会签的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事务的具体责任单位,一般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

科研项目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 。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办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内部管理流程规范,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同订立前的可行性论证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合同的洽谈和起草,按规定流程提请合同审批后,订立合同 ;

(三)合同具体执行,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具体处理合同纠纷;

(五)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保管;

(六)本单位合同台账管理;

(七)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合同承办单位的,根据合同项目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合同主要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担职责,合同协助承办单位 应承担相应配合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具体事务 。

第三章 合同起草、审批与订立

第一节 合同起草

第二十三条 标的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和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标的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因法律法规、学校其他制度规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亦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将应一次书面签订的合同通过标的拆分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合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应当优先选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学校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信息;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一般应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一般应在学校享有重要权利、对方当事人承担重要义务的履行节点上为学校设定相应的约定解除权。

第三十条 合同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一般应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条款的,一般应约定学校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原则上需约定法律适用条款,一般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合同文本应载明各当事方信息,一般应包括姓 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以便在合 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联系。

第三十三条 订立合同原则上采用中文文本。

涉外合同需要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与其内容一致的中文文本。涉外合同有多个语种文本的,在不同文本 冲突时一般应以中文文本为准,且约定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外文文本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原合同约定续签合同的,合同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 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社会 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有关情况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当请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

合同对方当事人如存在失信情形的,原则上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开展业务。

第二节 合同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遵循“先审签、后履行”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签订合同后,开始履行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倒签合同。

由于财务预算下达滞后、合同项目具有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等原因确需倒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非科研项目合同确需倒签的,须提交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名称章的倒签情况说明。倒签产生 的风险与责任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

(二)科研项目合同倒签须提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倒签情况说明。倒签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实施分级授权审批。

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合同。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依据国内合作管理办法签订的国内合作协议;

(二)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协议;

(三)规划和基建类合同;

(四)经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后方可订立的合同 ;

(五)除本条(一)至(四)项外,标的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经济业务合同;

(六)其他由学校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对学校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科研项目合同、人事劳动类合同、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合同的分级标准由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订立一般合同,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其他合同业务审核部门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送相关合同业务审核部门会签(使用专项资金的合同、基建类合 同应当送财务处审核);

(二)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审核、会签意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如合同承办单位不采纳审核、会签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订立重大合同,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其他合同业务审核部门的,合同归口管理部 门送相关合同业务审核部门会签(涉及财务事项的重大合同应当送财务处审核);

(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送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三)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审核、会签意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如合同承办单位不采纳审核、会签意见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业务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对综合类合同进行管理。

规划和基建类合同、人事劳动类合同、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合 同的审批流程由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订立前置程序是否 完备、合同事项是否必要、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是否合规合 法、经费是否落实、是否为重大合同等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明确 审批意见。

合同业务审核部门应对合同中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相关内容 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法律事务办公室的法律审核,应从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 文本必要条款是否完备规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对学校不利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业务审核部门、法律 事务办公室等审核、审批合同,时限自各部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 起计算,原则上一般合同为三个工作日,重大合同为五个工作日, 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后可延长。

送审材料不完备的,收到材料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合 同承办单位补交材料,审核审批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批后,在实际签署前如对合同 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非实 质性变更的,须提交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合同承 办单位名称章的书面说明,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签 署。

第四十五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应先履行合同 承办单位、学校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各类合同,应先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学校内有关规定对合同订立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合同订立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主体原则上应为中央财经大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授权校内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一)通过校内规范性文件授权,规范性文件应为以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中央财经大学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合同承办单位申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内各单位,可凭授权决定材料向法律事务办公室申请以本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授权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施合同签署授权制度。校长是学校的法 定代表人,可作为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直接签署合同,也可授 权校内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对应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合同审批通过后,可由校领导、合同承办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涉经济业务合同财务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

涉经济业务合同财务项目负责人不是该合同承办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时,应在送审时注明。

第五十条 合同审批通过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 并归档,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如需继续签订合同,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合同订立、履行相 关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宜,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出具、备案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涉经济业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署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合同中已明确签署代表姓名外,应要求对方提供签署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

签署合同时,应明确签署日期。

第五十三条 以中央财经大学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名称章。

合同承办单位经授权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应加盖本单位名称章。

合同及其附件有多页的,应当一并加盖骑缝章。

合同经学校用章后应于一个月以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五十四条 订立涉外合同时,除依据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盖章外,可不加盖印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对合同用章的管理,未按本办法进行合同审批,不得在合同文本用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及时有效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十七条 从合同订立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履行合同,申请财务部门办理合同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财务条款办理。合同承办单位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财务事项,并及时通报合同归口 管理部门。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合同无约定或法律法规无规定的,一般应以合同项目完成、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等为准。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合同管理信息平台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完毕情况。

第六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签订补充协议。重大合同的补充协议标的额超出原合同标的额10%,或一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标的额达到重大合同标准的,不得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按照原合同的类型和程序审批。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发生合同变更、转让、违约、解除等未按约定正常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合同承办单位需要关注下列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异常的情形:

(一)合同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财务经费等基础条件发生变化;

(二)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

(三)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义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五)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

(六)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七)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发现本办法第六十一条所列的 情形,应当启动合同履行异常处理程序,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并及时向合同归口管 理部门报告,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处理。

重大合同履行异常的,合同承办单位在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发 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之前,应事先与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必要时可以咨询法律事务办公室;未经授权或审批,不得变更合同或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形式的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六十三条 对于合同履行异常,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以合同签订单位名义向其发出要求按约定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履行审批程序后以书面形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形成争议处理意见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承办单位、法律事务办公室等,经研究会商并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

第六十四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违约的,合同承办单位应结合实际,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学校利益最大化原则,向对方当事人充分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等。

第六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专项代理。

因仲裁或诉讼事项产生的有关费用,须由学校负担的,原则上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学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科研项目合同纠纷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原则上由 合同承办单位代表学校应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聘请律师代表学校应诉。

第五章 合同保管、登记与归档

第六十七条 下列与合同相关、对确认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的文件资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至履行完毕后五年:

(一)合同项目立项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申请、审批文件;

(二)合同洽谈阶段重要文件;

(三)合同原本、合同审批表;

(四)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文件;

(五)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重要文件;

(六)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的形式包括信件和电子邮件、传真等数据电文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

合同管理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承办单位、签署人、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履行情况(包括变更、解除、争议处理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本单位合同原本,并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合同原本扫描件。对重大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还应向法律 事务办公室报送纸质合同原本。

第七十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合同归档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管理工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 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安全稳定事端事件、造成 安全事件事故等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 依规依纪依法由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

(二)未按相关规定审批,擅自对外订立合同;

(三)在洽谈、订立、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

(五)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遗失、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

(八)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争议,或者擅自放弃权利;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22〕93号)同时废止。原有校内其他规 章制度涉及合同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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