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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19〕46号)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9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等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和统战群团工作等的重要事项。

3.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学校章程、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4.学校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基本管理制度。

5.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好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作用。

6.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发展重大政策及体制机制的重要事项。

7.学校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8.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

9.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以学校冠名的重要议事协调机构和科研机构等的设置。

11. 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政策和岗位设置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12.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定。

13.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如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等)的重大决定和调整。

14.校属一级企业及其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分立和产权变更等。

15.学校重大经济项目、重要合作项目。

16.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17.重要校级及校级以上奖励、表彰及评价、推荐事项。

1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9.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考核及党政纪处分。

2.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以学校冠名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3.校属一级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4.校级干部、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员的推荐。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如“双一流”建设等)。

2.国内国(境)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备案;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校长审批;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报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2.接收、对外重大捐赠及借款、还款。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或根据有关干部任免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提案等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需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关于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学术事项,应在决策之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审议。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5.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安排等容易引起敏感事件发生的议题,事前应作风险论证评估。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1.会议形式主要为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2.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及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

1.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学校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分管领导提出,党委书记决定。

2.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领导提出,校长决定。

3.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规则

1.会议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应首先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2.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议。如有时限要求,应当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议,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应包括具体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除涉密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项外,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建立和实施相应的查询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负责汇总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教代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等方式向广大师生汇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效果有重点的进行考核和评估,或在一定范围内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抽查,并将反馈评估和抽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3.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并事后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除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和细化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规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校党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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