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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校发〔2021〕147号)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校发202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工作程序,提升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更好地完成校园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负责实施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设计变更;

(二)工程洽商;

(三)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四)现场签证。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由基建处归口管理。基建处负责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协调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务。

第二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所涉及的变更费用的金额,将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分为纯技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较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五类。

纯技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不涉及费用的事项。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单项变更、洽商增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洽商事项。

较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单项变更、洽商增减造价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变更、洽商事项。

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单项变更、洽商增减造价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变更、洽商事项。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单项变更、洽商增减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洽商事项。

第三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办理要依据合同和施工实际情况,坚持“先论证、后变更、先洽商、后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不得任意变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等情况与设计文件有出入;

(二)因施工图与现场施工条件不相符,或设计漏项、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无法施工;

(三)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需要替换的;

(四)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且能节省原材料、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

(五)采用政府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能提升建筑性能、造价影响较小;

(六)经学校批准的对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者装修档次进行调整;

(七)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或更换;

(八)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改变的。

第七条 基建处应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的确价定量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纯技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会商,填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审批表》(附件1),依次经部门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实施。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必要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会商,施工单位编制预算后,由设计单位(必要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变更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管理人员填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实施;

(三)预算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对预算进行审核,出具费用初审意见,并填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经济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确认后,出具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 较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在第九条流程的基础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审批表》(附件1)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发实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经济审批表》(附件2)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在第九条流程的基础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审批表》(附件1)需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发实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经济审批表》(附件2)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在第九条流程的基础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审批表》(附件1)需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发实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经济审批表》(附件2)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在审签过程中,按照学校审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重大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在上会审议前需征得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的分类、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分类、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及洽商,相关人员需经授权委托后及时履行签认手续,并保存好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有关的原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采取变通、欺诈等方式进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签认,一经发现一律不予确认。已确认或支付的在施工单位后续工程报量或款项支付中扣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人员、预算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因工期要求或受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照本办法履行完相关程序的,基建处可先提供说明材料,汇报校领导后实施。待具备条件后,及时完善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校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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