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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9〕198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919820091231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保修工作,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保修管理并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交付使用的及时性,提高基建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保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竣工移交是指在基建处的组织、协调和参与下,学校基建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向工程项目有关的使用和管理维护部门以及资产管理处、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所称的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项目保修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保修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程序,高标准、严要求,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基建处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基建工程项目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之内完成。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的内容包括资产移交、使用移交以及维护管理移交和基建档案移交。

(一)资产移交:主要是指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交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安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的移交、房门钥匙移交等。

(二)使用移交:包括设备的使用功能,必要的图纸、资料的移交等。 对于使用功能的移交必要时可以先交付使用,一个月左右再正式移交。在此期间,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应根据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修到位,整修完好并经基建处验收后合格再进行移交。由于消防工程的特殊性要求,消防设施及其设备的使用移交应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消防安全。

(三)维护管理移交:主要是指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中的水、电、暖通等单项工程移交给后勤处 (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 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工程使用期间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其中,网络工程交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使用期间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安防工程、消防工程的管理单位是保卫处,其使用期间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工作交由后勤处(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 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四)基建档案移交:主要是指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城市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及资料的工作。其移交程序遵照《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工程竣工档案登记、预验收和验收管理办法》和《中央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校发〔 2009 75 号)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涉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责任的转移,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时,应由基建处组织、资产管理处协调,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后勤处 (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 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它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参加,并在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办理移交时,除进行现场 查验外,应当同时交验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以明确保修期的起始时间;

(二)保修具体承诺和保修联系单位及人员电话等(必要时可提供与维修相关的合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三)主要设备说明书、测试报告、设备售后服务承诺等;

(四)其他应该移交的文件、图纸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项目移交后填写《工程移交记录单》(附 1 ),经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及相关接收单位签字盖章后,完成基建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对于工程项目内的主要分项工程,可以逐一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分项工程移交记录单》(附 2 )。

第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移交后,各接收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使基建工程项目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 未移交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处理相关维修等问题。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完成,但达到使用条件,学校需先行使用的工程,由基建处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使用功能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在工程使用后半年内完成。完成使用功能移交工作的工程,其维修管理由后勤处 (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 或物业管理公司 负责,施工单位按照保修条款的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竣工 移交后的基建工程项目,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应主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并积极落实接收单位的反馈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厂家) 认真执行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分清责任、承担赔偿。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支出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对于 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或移交后用户自行拆改等保修范围之外以及超出保修期 的正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由接收单位按程序报 后勤处 (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 或物业管理公司 负责维修 ,基建处可协助处理,但施工单位 (设备厂家) 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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