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修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6〕74号2006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修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1 〕 74 号)、《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 2005 〕 46 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并由教育部拨入我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以及按规定由学校配套的自筹资金。
房屋修缮主要指连续使用年限在 15 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是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
第三条 修购专款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科学管理:立项经过缜密论证,项目实施要程序化、制度化;
2 .预算控制:按项目批复实行总额控制,厉行节约,按规定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3 .专款专用:按项目内容使用,专户管理,不挪作他用。
第四条 凡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部门发展的需求,分轻重缓急建立本单位、部门分年度项目库资料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第 4 季度申报下一年度修购项目,当年 3 月前评审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学校按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越级、跨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 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2 .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事业计划和资金支持方向;
3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需按照统一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对归口管理部门所报项目统一汇总,编报学校下一年度修购项目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确定排列顺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调整
第十条 获准立项并报经学校同意实施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编制项目详细预算,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要与项目申报内容保持一致,若需调整支出内容,项目负责部门应提前上报学校,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的领导班子对项目的实施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执行《中央财经大学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校发〔 2004 〕 84 号),其中,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类项目,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 2004 〕 244 号)及《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校发〔 2006 〕 46 号)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年终应编制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交财务处统一汇总,作为编制学校年度教育事业经费决算报告的组成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终止、变更、撤销以及需要追加经费的,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报财务处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由财务处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修购专款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安排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