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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2〕5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2522002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1 日 起,至 12 31 日 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副校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主管副校长、校长、学校党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向校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审议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

(一) 财政拨款收入;

(二) 上级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

(四) 经营收入;

(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 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 9 月份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在 9 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包括:

(一) 教务处报送各系、部课时资料、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 学生处、研究生部报送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资料;

(三) 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四) 国际合作处报送外事经费计划;

(五) 科研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

(六) 校长办公室、总务处报送设备采购计划;

(七) 成人教育学院报送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

(八) 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两上两下:财务处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上报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一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正式预算(一下);按规定时间将正式预算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二上);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数,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预算,在当年 1 月中旬报经学校预算咨询委员会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各部门,本年度内据以执行(二下)。

第十七条 在编制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基金。校长基金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用校长基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校长基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第十八条 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的结余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本年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要及时、足额地组织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要坚决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并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包干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向各单位、各部门通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六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校长基金等。除动用校长基金需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副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动用校长基金的审批程序是: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副校长,金额在 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备案;金额在 5 —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金额在 10 —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单位、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主管副校长应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年度终了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决算须经校长审批后,上报国家教育部,并按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行政要定期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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