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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00]13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2000]13520001031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条件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管理校园基本建设。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各环节中要始终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监理等重要环节均需坚持社会公开招投标制度,从制度上防止舞弊现象、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发生。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基建管理的要求和我校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主管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基建工作,并直接对校长负责。学校日常基建工作由基建处负责集中管理,基建处长具体负责。

第五条 基建处对校园基本建设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资金管理、竣工管理、决算审计管理和工程档案管理等七个方面。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前期管理包括:选址、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开工证审批及消防、人防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相关报建手续的审批。

第七条 工程选址:校园内任何新建项目选址必须按校园总体规划要求,由基建处负责提出具体选址报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选址的具体位置,最终选址以北京市规划局审批为准。同时,校内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处搞好选址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障碍物的拆除工作。

第八条 工程立项: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建设地点,基建处负责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并以学校名义发文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规划要点审批:根据主管部门对我校工程立项的批文,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要点报审,并将报审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地质勘探:根据上级立项批文,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地址范围内的地质、地貌、水文等勘探工作,并将勘探报告及时提供给设计单位,同时将勘探情况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施工图纸设计: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方案能体现经济、实用、美观及学校校园风貌和建筑风格,必须通过设计招投标来选定设计单位。招投标的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监察处负责监督。最终选择设计单位由评标小组根据其设计作品、资质等级、服务水平等采用综合打分评定。评标小组的人员构成执行本暂行办法第 19 条。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报审:设计单位将施工图纸全部设计完成后,基建处负责到规划局报建审批,申请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并将申报审批情况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许可证报审: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经北京市规划局审批后,基建处要及时到北京市建委办理该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将申报情况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相关报建手续:在申报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过程中,要按照基建程序进行人防、消防、市政配套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防疫、统计、地税、质量监督和绿化等相关手续的报建工作。在报建过程中既要根据国家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又要考虑学校需要与可能。

第十五条 时间限制:为提高工作效率,使项目尽快投产交付使用,按照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项目从主管部门立项下文时起至项目开工许可证审批止,项目前期报建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的 1.5 倍。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均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招投标法的要求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监督工作由监察处负责。

第十八条 招投标评标工作,按规定由北京市建筑交易市场负责组织评定的,我校派有关人员参加投标会,不参加评标工作;由我校负责评标的,必须事前成立评标小组。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一般由 7 9人组成,其中 2/3 以上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监察处、审计处及使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评标小组人员需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人员职责:评标小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德和专业技术素质,能公平、公正地对待评标工作并保守秘密,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任期:考虑基建项目具有专用性等特点,一个项目成立一个评标小组。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小组即自行撤消。但对投标工程的评标结果须承担永久性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禁止各种形式的指定承包工程,杜绝无招投标工程发生。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管理是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工程招投标文件、技术合同、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要求,需请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督的,依照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无需请监理公司的小型工程,由基建处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其具体监督办法按照 1997 6 20 日《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基建处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图纸是工程建设的合法性蓝图,为确保工程质量,使用部门不得要求随意更改或增减使用功能。若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则按照 1996 4 16 日《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基建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由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评定。学校基建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必须保证每项工程验收合格。学校将对获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评定为优良(平均得分 85 分以上)的工程给予基建处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获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结构长城杯、市优、部优或国家鲁班奖的工程项目,学校应给予基建处重奖。对验收不合格工程,学校将追究基建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学校基建财务状况,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三十条 年末,基建处应根据教育部要求和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具体情况,编制下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报校领导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年度计划确定后,基建财务人员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分配资金,首先要保证学校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重点工程资金需要与专款专用原则发生矛盾,应按专款专用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拨款必须坚持基建资金管理的四按原则,即严格按照按基建计划拨款、按基建程序拨款、按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按基建工程进度拨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于会计年度终止后 15 日内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送部门审计、校领导审阅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支的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竣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以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洽商变更记录、招投标文件等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内、外联系及组织工作。外部由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人防、消防、劳动局等专业部门进行各专项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内部由基建处组织用户和维修保养部门进行检查接收,并与用户和维修保养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决算审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预算审核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1 个月内做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并送校审计处或另请外部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接到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后,应于 1 个月内做出最终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校审计处留存一份,送基建处一份,作为向施工单位结清工程尾款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由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

第四十条 工程档案保管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由基建处分别移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保管,其余资料由基建处保存。

第四十一条 基建档案的借阅须按照《中央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0 9 1 日 起执行,解释权在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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