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校发(2024)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及学校利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下同)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按教育部要求采取报批立项或报备立项。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采取报批立项;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报备立项。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工程档案管理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
(三)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设立和安排;
(四)重大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的基本建设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讨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财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沙河校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处”)、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智慧校园建设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智慧校园建设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接收、网络建设、使用需求提出等工作。
(一)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同基建处做好学校基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基建处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批,负责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备、组织实施(不含招标及采购)、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处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控制,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牵头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四)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对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财务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评价或建议;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房使用需求,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标及采购工作,竣工后的资产接收;
(六)智慧校园建设中心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智慧校园建设需求和指标,负责网络和教学设备的建设验收;
(七)使用部门负责明确建设意图并提出使用需求,参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参与设计过程,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使用需求并对最终方案进行确认。
第三章 校园规划及基建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保障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学校公开发布并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能力,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由基建处组织编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五条 校园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向教育部申请调整一次。
第四章 建设项目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是:基建处根据基建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提出立项申请,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报批,报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学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学校需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章 建设项目报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立项程序是:基建处根据基建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提出立项申请,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报备。申请项目备案时,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准备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五)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建议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时报教育部。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当年预算编制年初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三条 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开工前的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绿化等各类报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及采购制度开展招标及采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工程服务机构实施工程咨询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变更及内控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合同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文本,结合项目实际,由基建处负责拟订后,按照合同转签程序签订。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如期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管,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学校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21〕14号)规定进行工程移交。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及工程合同要求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规程及制度,由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报审、移交。
第四十六条 实施改扩建工程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其他环节按照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四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财务处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资金支付,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应按计划为拟开工项目安排资金,用于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报批报备、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等)。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报批或报备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后,由财务处报教育部审核。
第九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基建处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纪委办公室和审计处履行各自相应的监督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工程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做好基建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校内外监督,实行阳光工程。
第五十七条 基建管理实行廉政承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管理经验及成果进行总结。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实施的涉及房屋建筑结构的或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涉及本办法各环节的,参照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六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基建处应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各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0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