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授权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 协议、备忘录、确认函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 “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承办,责任明确到人” 原则。
第四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 签订合同,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3.根据学校授权参与相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4.督促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科研合同、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基建合同等管理细则;
5.对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6.负责对通过文件批办单形式审核的合同统一存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对本单位承办的合同存档;
7.按规定出具学校授权委托书;
8.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9.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学校授权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二)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三) 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 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
(五) 建立本单位审核的合同台账;
(六)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未通过文件批办单形式审核的合同进行存档管理或制定存档规定;
(七) 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内容关涉,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及的合同事务,依照有关规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l.合同内容与合同承办单位的职责权限是否相符;
2.合同起草及订立前的审核、报批流程是否完成;
3.提交的合同背景文件或者支撑材料是否齐全;
4.合同款项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和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5.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具体,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是否合法、准确;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一般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责任人。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单位合同台账;
(二)负贵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三)负贵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四)根据各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五)及时将签订完毕的重大合同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
(六)负贵对本单位承办的合同进行备案和存档;
(七)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八)处理合同纠纷;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合同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仍不能确定的,则由合同提交单位作为主要承办单位。
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承办单位职责,协助承办单位应提供有关配合。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具体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 合同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合同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约时间、合同金额、归档情况、履行情况及违约、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类管理,学校授权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作为合 同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科研合同、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基建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审核并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其他合同由法律事务办公室牵头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法律事务办公室牵头审核的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八条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对学校利益无重大影响且标的额5万元(含)以下的合同。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是指除一般合同以外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
(一) 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
(二) 申请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其他项目的;
(三) 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
(四) 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 合同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
(六) 其他。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可直接提请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一般合同。审核一般合同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合同拟定稿;
2. 合同在承办单位的台账编号、资金来源、财务一支笔( 答约的授权代表)的信息。
3.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通过文件批办单形式提请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重大合同。审核重大合同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文件批办单(合同协议类);
2.合同拟定稿(涉外合同应提交中文文本);
3.合同事务审批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有明确资金来源且双方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重大合同,学校授权可经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签订。其他重大合同原则上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示后签订。对于一般合同,学校授权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单位送审材料不完备,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在收到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单位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法律事务办公室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的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校舍修缮;货物与服务采购;合作办学;投资融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捐赠;债权债务清偿等,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主体应为中央财经大学。校内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根据对等原则确需签订的,须报分管校领导(指承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如承办单位为教学科研单位,则报关涉业务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法律事务办公室申请授权委托证明。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遵循“先审签、后履行”原则,各单位应提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法律事务办公室履行审签程序,避免事后补签行为;特殊情形下补签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地点和方式及时间期限;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一般应在学校享有重要权利及对方承担重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学校相应的约定解除权。
第三十条 合同中一般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
我方合同履行风险较大的,应约定仲裁条款。合同标的额较小的,应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栽。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一般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 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签署合同时,应明确签署日期。
合同有多页且学校先于对方当事人用印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后,办理合同订立的审核手续。
依据法律法规或原合同约定,合同可续签的,合同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不同意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归口管理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署。
第三十五条 合同通过相应审核程序后,由校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合同事务财务一支笔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承办单位报送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重大合同的财务一支笔不是该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时,应在文件批办单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履行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与批办单一并交送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八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将所存档合同及时转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办单位、合同负责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合同付款和结算手续依据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合同承办单位代表学校应诉。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有关情况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 并经相应合同审核程序。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学校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专用章保管和使用应分岗设置, 严格使用程序。未经学校领导书面签字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含学校授权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应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否则如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禁各单位通过拆分合同(含补充合同)、降低合同标的额或其他方式,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审查。
第四十九条 合同事务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 中央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6〕2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