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发〔2015〕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1]74号)、《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财教便函[2014]118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并由教育部拨入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项)。修购专项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缮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房屋建筑物;
(二)图书、数据库购置;
(三)校园信息化建设等综合性、系统性项目;
(四)完善安防、消防、防雷设施;
(五)改造完善地下管网综合设施;
(六)电力增容及供暖锅炉改造;
(七)教学实验室改造、教学实验室设备购置等教学条件提升项目;
(八)校园艺术演出场地修缮及相关设备购置。
(九)其他符合修购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修购专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总会计师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技术服务中心、图书馆、保卫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和效能监察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效能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修购专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修购专项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对学校拟申报的年度修购专项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排序;
(三)协调解决修购专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修购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对修购专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五)审议学校修购专项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修购专项管理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草拟修购专项管理相关办法;
(二)具体组织修购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上报工作;
(三)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定期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适时组织专项项目预算执行协调会,沟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修购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五)配合监察审计处对专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效能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修购专项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条 学校修购专项实行按项目类别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项目类别如下:
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归口管理网络、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技术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各类教室、教学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的改造、设备设施购置项目。
后勤处归口管理房屋建筑物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电力增容及供暖锅炉改造、防雷等项目。
基建处归口管理基建工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保卫处归口管理安防、消防设施项目。
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数据库购置项目。
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地下空间工程项目。
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届时根据具体情况由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专项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评审和排序;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参与项目决算,按学校统一部署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等。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项目调整等重要事项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修购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修购专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已具备实施条件;实施计划具体、预算编制合理、精细、依据充分。
第十一条 项目库的建立。
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现有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存量和使用情况,建立修购专项项目库。
归口管理部门至少要建立连续三年且逐年滚动的项目库,对各年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三年修购专项项目实施计划明细表(格式见附1)。修购专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修购专项项目库经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后的修购专项项目库作为学校年度修购专项申报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流程。
申报的年度修购专项应已纳入学校修购专项项目库管理或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
年度修购专项申报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归口业务范围内的项目论证、申报、评审和排序,根据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修购专项排序表(格式见附2)及申报文本(格式见附3)。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并初审各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拟申报年度修购专项项目材料,根据申报时间安排和项目特点,必要时将组织独立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估。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年度修购专项申报评审工作会议,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修购专项申报材料,准备接受教育部评审。
第四章 项目预算下达和执行
第十三条 教育部下达年度修购专项预算后,资金管理办公室在一周内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细化批复的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计划(格式见附4),并在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计划报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计划经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计划;若需调整实施内容和预算,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调整申请报资金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调整的内容和额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预算、当年完成、当年见效。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教育部要求。各时间节点预算执行率要求为:6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9月底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12月底预算执行率达到100%。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减少当年专项结转,严格控制专项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年预算未能按计划在年度内执行完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加快实施进度的具体措施,在年度终了后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将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修购专项预算实施中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确需变更或洽商时需分项目类型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由后勤处归口管理,并按修缮工程变更、洽商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基建项目配套的修购专项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由基建处归口管理,并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197号)执行。设备及软件购置类修购专项项目的设计变更、洽商事项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中涉及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还需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财务处应在30日内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察审计处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与基建配套的项目可以在基建主体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两部分组成。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改进措施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包括项目概况表、项目收支总表、交付使用资产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对修购专项实施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执行效果和项目绩效,促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暂停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并对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员做出严肃处理,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恢复其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三)所建设施、所购仪器设备管理不善,绩效评价严重低下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中央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财经大学修购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6﹞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