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校发〔2021〕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深化校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总投资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含造价咨询)、可研报告、水影响评价报告,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家具、其他服务等的招投标及采购。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主任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委员会,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委员会成员由基建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智慧校园建设中心7个单位的负责人和1至2名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
(三)审签学校自行招标及采购项目《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及采购申请表》(附件1);
(四)定期听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招标及采购工作汇报;
(五)决定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到会委员需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且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方具备效力。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具体负责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投标及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负责管理、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委托招标及采购项目相关工作:
1.组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答疑工作,审核相关文件;
2.提供招标及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施工图纸等基础材料;
3.确定开标代表和招标人评标代表(谈判代表)。
(四)负责自行招标及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1.负责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的编制工作;
2.负责招标及采购项目公告的发布,文件的发放,开标、评标及定标的组织工作和谈判组织工作;
3.确定校内评审专家;
4.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负责确定邀请招标、政府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的参加单位或供应商名单;
(六)负责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七)负责各类专家及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信息的记录和归档;
(八)负责招标及采购工作资料的整理管理;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和落实项目的资金预算;
(二)审查招标及采购文件、合同文件。
第八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审计起点要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对招标及采购文件、答疑文件及相关补充文件、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二)对各种招标及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校项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组织和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
(二)对各种招标及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收备案《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开评标(磋商、谈判、询价)备案表》(附件2);
(四)接待信访,受理招投标及采购活动中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三章 招标及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及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及采购、自行招标及采购等。
第十一条 招标及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及采购项目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学校应当委托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家具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及采购项目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按照相关规定定点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学校进行校内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及采购可以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含)至400 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家具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第十四条 招标及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一条规定的下限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应按照规定定点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学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项目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适合的法人和组织机构单位数量有限;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从时间或费用等方面对学校不利的;
(三)发布招标公告后,参与投标报名的单位数量小于3家;
(四)在建筑市场或校内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其他适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学校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向3个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进行投标,被邀的法人或组织也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单位或供应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12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家具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四)校内公开招标失败的,采用其他方式重新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
(五)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六)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七)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确定承包单位或供应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家具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而需添购的采购项目或增加的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列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学校办法组织招标及采购。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如原中标单位或供应商仍具有承包能力,且其他单位或者供应商承担可能会对附属小型工程的施工工期或者主体工程功能配套协调产生影响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附属小型工程采购合同金额须在原在建工程合同金额10%以内。
第二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类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以与原供应商签署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的品目和单价不得超出原合同已经约定的范畴。
第四章 招标及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学校下发的年度预算通知,合理安排招标及采购项目。原则上计划招标及采购项目均须落实资金来源,纳入学校资金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进行委托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用校内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文件;
(二)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放投标邀请函;
(三)投标报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不涉及资格预审环节可省略),发出投标邀请;
(四)发(售)出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若有);
(五)接受投标单位递送投标文件,举行开标会议;
(六)评标并排定中标侯候选单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校内专家或从具有学校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七)必要时组织对中标候选单位考察、编写考察报告;
(八)发布招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拟定合同文本,审签通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磋商(谈判)文件,审定磋商(谈判)文件;
(二)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磋商(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校内专家或从具有学校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由基建处处务会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磋商(谈判)文件;
(四)磋商(谈判)。磋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磋商(谈判)中,磋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谈判)结束后,磋商(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磋商(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磋商(谈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七)拟定合同文本,审签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校内专家或从具有学校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由基建处处务会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基建处处务会确定单一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开标(磋商、谈判、询价)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全过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开标(磋商、谈判、询价)前将《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开评标(磋商、谈判、询价)备案表》(附件2)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评标(磋商、谈判、询价)过程。
第二十九条 开标(磋商、谈判、询价)会出席人员应包括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全部投标(谈判)单位代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标(磋商、谈判、询价)会可由学校自主或聘请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三十条 所有项目招标及采购过程文件、记录及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情况等资料由委员会办公室分项目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招标及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准泄露招标及采购秘密,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在学校项目招标及采购活动中出现违纪和失职的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及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求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干扰招标及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磋商(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受投标人(供应商)馈赠、参加投标人(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其他与评标采购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及采购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及采购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变更招标及采购方式的或本办法中未明确适用条款的招标及采购项目,均应先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及采购申请表》(附件1),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总计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及采购。申请应附有招标及采购项目内容、项目估算金额、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该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涉及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变化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依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