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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19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91952009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对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学校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 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 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或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学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的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的编制与控制,做好基本建设管理与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同时,基建财务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监察审计处要做好施工承包等相关合同的审核、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等工作。为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需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基建处予以配合。基建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投资控制额度为标准进行造价控制。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基建使用需求报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基建年度计划,并由基建处针对财力状况、项目的功能要求、投资估算及其他不确定因素提出初步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基建项目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学校依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七条   在初步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计划投资总额和工程项目投资目标进行专业设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有效控制投资可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基建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根据限额要求和投资目标进行动态跟踪,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  

第八条 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基建处和设计单位需重视对相关建筑的调研工作,对设备、材料的选型和新工艺、新技术的选用,要充分体现实用、节能、经济、环保和维护使用便利的原则。基建处同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设计方案进行相应的技术经济论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优化设计、节省投资,使得项目设计充分体现建筑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九条 基建处在设计阶段应主动征求使用单位、部门对设计方案、功能布局等的意见,充分听取使用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进行书面回复和确认,在合理性、经济性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条 基建处应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的特点,对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合理性、适用性、经济性进行审核,保证出图质量。对于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的项目,可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对图纸进行会审,查找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设计内容要详实具体,以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施工单位窝工、返工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将审查审批意见在施工招标前予以逐一落实,减少在施工中进行较大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完成后,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投资概算。

 

第三章 招标阶段

第十三条 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必须经过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加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基建处应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内容和给定的工程数量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确保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第十五条 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作为控制造价的纲领性文件。招标文件逐条明确承包方式、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方法、风险范围、材料品牌、变更调整方法、评标方法等 条款。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基建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条款内容严谨、通俗、全面,为节约学校造价,尽量避免中标单位进行索赔 。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至投标单位后,督促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做好招标答疑和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工程决标后,要严格履行学校及基建处合同、协议的审核程序,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具体,消除漏洞和表述上的误解,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施工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计价事项。

 

第五章 施工阶段

第十八条 基建处在施工阶段做好签证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洽商变更,严格洽商变更手续、明确洽商变更要求、减少洽商变更数量、保证洽商变更质量,尽量缩小洽商变更的范围,既要考虑工程上的需要,又要考虑经济上的节约。要实行先洽后干的原则,做到工程洽商有编号,并及时汇总。定期对工程投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造价。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投标报价的甲指乙供材料或工程变更涉及的定价材料,在监察审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程序或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提出规格档次和式样颜色等技术要求,提供价格范围,经联合定价确定,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满足工期和控制造价要求。对于学校提供的材料和直接分包的分项工程,应严格依据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确定。

 

第六章 结算和决算阶段

第二十条 基建处对将要竣工的工程,要提前做好结算准备,安排有关单位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在结算时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并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复审程序,实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两级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监察审计处,防止出现各种过失或漏洞,确保竣工结算质量,对于有重大错误的工程结算资料退回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配合做好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及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入结算程序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将不再受理相关的工程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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