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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31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校发〔2007316200711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修缮资金(不包括修购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合同估算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线路管道的维修、装饰及改造工程、设备物资的安装、修理及保养工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等养护工程等。

第三条 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以下简称后勤处)和分校区是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校内各单位、部门(分校区除外)需于每年 11 月向后勤处报送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计划,经后勤处统筹汇总后,形成预算表报送财务处。分校区的维修项目计划直接报送财务处。

第四条 维修项目预算经学校批复下达后,后勤处和分校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修缮项目预算实施明细表(见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 报送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备案后,该工程方可实施。

第五条 项目估算金额在 1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修缮工程,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召集 2 个以上有关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1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不含)的修缮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30 万元以上修缮项目施工单位的产生应按照《中央财经大学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校发〔 2004 8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估算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含)或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工程,原则上可以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或监理人的产生原则上需要经过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实施办法(试行)》(校发〔 2004 212 号)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也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其审签单报送财务处作为支取工程款和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 ,其中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不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 余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

施工单位无论工程进度如何,要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经项目实施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进度量审核签字,交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有委托工程监理的还需监理人员签字),财务处依据国家规定及合同条款审核后支付进度款。  

第九条 工程实施中原则上不得产生洽商变更事项。如确实需要办理洽商变更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签署意见(涉及设计、监理的工程还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按照变更意见实施。如属设计或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不合理的洽商工程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条 因洽商变更需要增加费用的,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增加单项费用 3000 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 3000 元以上 20000 元(含)以下的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核准,由审计处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核准,经审计处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 100000 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等结算材料报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修缮工程的审计按照《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暂行)》(校发〔 2001 3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以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为依据,核实已付工程价款总额,扣除有关款项(如工程质保金等),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质保金到期,应由施工单位提出请款报告,经由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十二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维修预算的项目,须按照预算调整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修缮项目预算实施明细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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