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校发〔2004〕52号2004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是由主管副校长直接领导、由校内专家组成的校内管理咨询机构,对校长和学校领导机构负责。
第三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根据校长或学校领导机构的授权,依法行使审计的评价、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能,主要对学校的经济行为进行检查,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建议,最大限度地保护学校利益,避免经济损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院、系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处出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优秀的个人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关心学校发展,具有奉献精神。
第六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任期一般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由学校领导机构予以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学校的预算执行、决算、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的情况;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监督实施工程的跟踪审计,就工程审计中的重大事项与注册会计师、工程师和造价师交流,最大程度地维护学校利益;
(三)检查审计处的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和效益作出评价;检查内部审计制度、内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检查和监督学校对外拟签的合同条文,最大限度地避免学校经济损失;
(五)完成校长或学校领导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工作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学期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临时工作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人主持;各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所需资料,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各工作小组会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各小组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各小组工作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保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各工作小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校长或学校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学校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