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办法
校发〔2001〕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各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分部、成人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校产等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均应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㈠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本单位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经费状况如何,其筹集、管理、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各项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其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㈡ 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提成、分配及专项基金是否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㈢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㈣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是否达到任期内的阶段性或最终目标;
㈤ 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㈥ 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 ,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㈦ 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㈧ 财务、基本建设、校办产业、教学、科研、后勤等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如下:
财务管理部门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学校的预算编制、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学校的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做到真实、完整、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的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10.对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⑴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和票据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⑵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⑶ 有无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以及滥发钱物等问题。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
1.建设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拨入或筹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使用和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
7.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
1.能否按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校办产业的效益如何,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执行的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
8.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问题。
教学管理部门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教学、教务等方面的教育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账户、截留、滥发钱物和公款私存等问题;
3.教学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受潮霉变、丢失、坏损等情况的发生;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教学经费、材料和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科研管理部门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学校科研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账户、滥发钱物和公款私存等问题;
3.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4.科研项目、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规范,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后勤管理部门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类资产的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财的问题;
3.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6.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按规定对后勤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
㈠ 每年年底前,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部门须向审计部门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接到组织部门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组成审计组,做出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㈢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做好有关材料及任期述职报告等准备工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建议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㈣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㈤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人员签署书面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㈥ 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送组织部门并抄送被审计人员。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日内向主管校领导、组织部门提出复审书面报告。被审计人员逾期未提交复审报告,视同无异议。审计部门接到主管校领导的复审指示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并向主管校领导、组织部门提交复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员。
㈦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应移请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部门及被审计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对非法干预、阻碍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可建议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第十二条 为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