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04〕21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04212 2004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维护学校经济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各项工作中法律要求的通知》(校发〔 200412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协议)是指中央财经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协议)审计属常规审计,应坚持签约前审计为主的原则。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重大的经济合同审计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结束后,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章  经济合同(协议)审签机构和审签范围

第四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及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工作。

第五条 凡涉及学校经济利益的经济合同(协议),均应报审,包括 :

1.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工程所需设备及材料合同(协议)

2.物资(其中包括仪器、设备等)的买卖合同(协议)

3.学校资产租赁及经营使用合同(协议)

4.各种承包合同(协议)

5.对外投资、联合经营、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6.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研课题合同(协议)

7.以学校名义或财务担保的经济担保合同(协议)

8.租赁、承包、委托管理合同

9.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目标协议

10.联合办学、对外办班等合同(协议)

11.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章  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内容

第六条 经济合同(协议)审签的主要内容有:

()对合同(协议)签订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1.是否经过有关领导的批准,资金是否落实;

2.本单位签约人是否取得校长授权委托书;

3.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进行了调查。

()对经济合同(协议)内容的审计

1.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2.审查合同(协议)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审查是否严格履行程序。涉及学校各单位工作范围的合同,审查其是否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审查其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等,审查其是否进行招标、评标,监察审计是否全过程监督。

4.审核合同(协议)的条款或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格式是否规范。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及期限;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对合同(协议)签订后的审计

1.是否有专人负责合同(协议)的履行;

2.是否建立经济合同(协议)台帐;

3.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法进行,并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

 

第四章  经济合同(协议)审签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经济合同(协议)签订前必须审签, 各单位送审的合同初稿,经办人员应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先在相关合同(协议)审签登记簿上登记。各单位的合同(协议)审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乙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八条 各单位递送合同(协议)初稿审签时,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校长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各项的分析说明、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3.合同(协议)的主要依据文件、资料和合同项目清单

4.中标单位(或乙方)的资质、资格证书、取费证书等材料

5.所购材料、产品的质保书、检测报告

6.市场调查资料或调查类比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

7.双方草拟的合同(协议)文稿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也要审签。

第十条 审计部门针对合同(协议)条款若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内涵时,可向送审单位反馈信息,送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介绍或说明合同(协议)条款的有关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合同(协议),送审单位应于合同项目考察谈判前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送审单位根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处的合同(协议)修改意见,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并同合同初稿一起送到审计处,经办人员审查核对后将正式合同文本送处长审签并加盖审计处公章。

第十三条 送审单位对审签意见及建议如有异议,可在合同返回时书面说明其理由,及时再次商议,以求统一;暂时难以统一的条款,由主管校领导裁定。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协议)一式五份。正本两份:签约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三份:送审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由各相关部门归档。

 

第五章  经济合同(协议)审签责任

第十五条 对规定审签的招标文件或经济合同,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因报送不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审签权限,自收到送审单位送交资料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完成审签工作。因审签拖延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代表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审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否则,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协议)与审签单一并作为经济合同(协议)付款及结算凭证。凡本办法明确审签的经济合同(协议),未经审计部门审签的,学校财务一律不予办理合同价款的预付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央财经大学  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邮编:100081

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 邮编:102206

京ICP备0500463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