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对中介机构招标委托办法
校发〔2004〕54号 2004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对中介机构的招标委托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系指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预决算、工程标底制做、工程造价控制能力及能够承担相应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招标委托活动,由校长授权中央财经大学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招标委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招标委托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委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学校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大额修缮工程等项目的审计必须进行招标委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九条 投标人必须是经过建设部或财政部确认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各种证件、证书齐全、合规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设立两年以上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的中介机构。
(二)承办过大中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技术人员20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自有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注册人员的60%。工程造价师的比例应占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50%以上。必须在最近两年按规定提取了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三)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近两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学校审计处,并由监察处监督签收后封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审计处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由审计委员会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由审计处予以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标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参照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标
(一)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15分)
1.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达到招标书基本要求10分;
2.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超过招标书基本要求的,每超过一个等级加5分。
(二)投标单位近两年的审计成果(15分)
1.近两年审计过千万元以上基建项目5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
2.近两年审计过省以上重点项目,或审计成果被省级机关采用5分;
3.近两年审计项目中荣获优秀审计项目的每项加2分。
(三)承担本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胜任程度(25分)
1.拟派出审计人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10分;
2.主审人员具有执业工程造价师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3分;
3.主审人员近两年主审过国家级、省部级或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项目,且审计效果好,基本分2分,每审一项加1分;
4.拟派出审计人员具有在高校审计类似工程经历3分。
(四)收费标准、优惠条件(15分)
根据投标单位报来的收费标准,在达到投标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在不超出物价局取费标准的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取费,特殊项目也可协商解决。
1.收费标准在合理投标范围得基本分9分;
2.收费标准每高出评标收费10%扣2分;
3.投标单位承诺的优惠条件2分。
(五)审计方案(20分)
1.审计方案包括了审计方法、审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审计人员的安排等一般性内容10分;
2.审计方法是否先进、合理3分;
3.审计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4分;
4.审计质量的保证措施是否可靠4分;
5.审计人员的安排及资历构成能否保证质量、时间的要求3分。
(六)审计时间、信誉(10分):指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中标单位提交审计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1.审计时间达到招标书基本要求或在综合评议的审计时间范围之内的3分;
2.对审计时间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的2分;
3.在审计过程中投标单位能认真按招标单位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并提出信誉保证的5分。
以上六项得分合计,即为单个评委给投标单位的评分,然后将所有评委的评分汇总,除以评委总数,即为该投标单位的实际得分。
评标委员会对得分高者进行评议后,确定中标人并报审计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前,参与招标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审计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应缴付按中标总价的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后退还,中标单位如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处对中标人在承担委托项目期间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审 计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费用开支应符合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税费。审计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计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财产。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审计费用标准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