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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3〕28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校发〔20032820034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部、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是指对经教育部批准立项或学校研究立项的修缮工程进行的监督、检查、验收、审计等项工作。

第三条  根据工作职责,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为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办理修缮工程立项申报审批手续、编制施工预算书、施工招投标、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履行施工合同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财务审计处负责对修缮工程进行预算管理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条  在修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修缮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各项要求,确保修缮工程质量。各有关职能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修缮工程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项修缮工程的实施必须首先履行立项申报手续。立项申报须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㈠ 修缮工程申报审批表;

㈡ 施工图纸或草图;

㈢ 工程项目立项文本;

㈣ 工程预算书;

㈤ 草签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其中,对于进行招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在报送资料时可不包括 ㈣ 和 ㈤ 项,待定标后报送正式合同及预算书。

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总务处和财务审计处,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修缮工程方可实施。

第六条  对于突发的或重大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行组织抢修,以确保正常教学和师生生活秩序,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如学校确定立项,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开工后五日内补办立项申报手续。

第七条  修缮工程施工方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水平要严格审查把关。招标投标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欺诈、暗箱操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其中,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包括:㈠ 教育部批准立项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 ㈡ 建筑面积 一千平方米 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八十万元以上的建筑修缮,以及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

第九条  对于一般修缮工程项目,总务处和财务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可根据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参与定标。定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将招投标情况和结果分别报送总务处和财务审计处备查。对于重大修缮工程项目,需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修缮工程项目时,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施工方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材料采购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给予明确。若暂时不能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也须在材料进场前,与施工方就材料的品牌、厂家、规格、价格等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工程预算书报送总务处和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派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组织以及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修缮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质量监督员按照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工序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返工,对于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应记录工程日志,并对现场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及时签认。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超过 3000 元的工程洽商应通知总务处,得到确认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签认检查记录。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应由现场负责人及时填写施工记录并签认,便于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总务处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要以巡视反馈表的形式及时反馈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若经多次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的,总务处可以建议项目实施单位更换现场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或施工单位等,同时将情况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㈠ 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 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并依此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 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及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㈣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㈤ 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九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报告及上述有关材料提交总务处,总务处应及时牵头组织有财务审计处、项目实施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内容包括: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做出评价,初步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经由验收组人员签认。当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各方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待问题解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束后,由总务处负责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报财务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修缮工程审计按照《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暂行)》(校发〔 2001 3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我校情况,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总务处提交修缮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于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明确说明。工程交付使用后,要严格按照保修要求,积极组织工程回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责任制、玩忽职守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未履行立项申报手续,擅自开工实施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对学校造成的损失,责任方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工程合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的施工单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取消该施工单位参与学校以后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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