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暂行)
校发〔2001〕37号2001年4月16日
第一条 审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修缮工程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实现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范围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经费支出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程序
㈠ 预算审计
⒈ 计划内修缮工程项目
凡纳入学校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工程监管部门应于开工前15天,将以下资料报送审计处:
⑴ 修缮工程申报审批表
⑵ 施工图纸或草图
⑶ 工程预算书
⑷ 草签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⑸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资质等级等证明
⑹ 施工说明书
审计处接到上述材料后,1周内提出审核意见,送财务处。财务处签署核定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审核并获校领导批准后,工程方可实施。
⒉ 计划外紧急工程项目
计划外紧急工程项目可采取先施工后审计的办法办 理。 但工程监管部门须在开工后5日内将紧急立项的批准手续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一并报审计处。
㈡ 经审核并获批准的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可向财务部门申请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30%。
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到现场了解工程有关情况,加强事中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㈣ 经审批后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因故变更施工方案,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工程监管部门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待核准后方可实施。
㈤ 决算审计
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⒈ 正式书面合同书(或协议书)
⒉ 工程结(决)算书
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⒋ 变更事项洽商记录
⒌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⒍ 主要材料发票复印件
⒎ 主要材料或特殊材料合格证或检测证明
⒏ 其他有关资料
审计处接到上述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将工程决算审核初步结果,与工程监管部门、承办单位及施工单位沟通,并作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主管校长签批后,财务处据此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凡在审计范围内的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 审计内容
㈠ 审查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资质等级等证书是否真实、是否有效。
㈡ 审查草签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任是否明确。
㈢ 审查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
㈣ 审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和价格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
㈤ 审查定额版本、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㈥ 审查批准后的承包合同条款双方是否完全履行。
第五条 严格修缮工程预算管理。对未列入预算或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或增加的维修内容审计处不予审计,所需费用学校不予负担。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