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京建法【2000】606号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进行专业施工发包的应办理开工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在本中心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应在职5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无偿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发包较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提供服务,应参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执行。所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