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实施意见
京建市〔2009〕2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现行计价办法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有关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幅度等,应在合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
七、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设计文件、《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如实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八、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应根据《计价规范》、本市现行的计价办法、设计文件,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应在合同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调整的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十一、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照《计价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幅度及超过幅度的调整办法。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商后调整。
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组价原则及依据。
十二、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金额应从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支付。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差价只计取税金。
十三、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四、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填写。
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书面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