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2]481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申请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函”(京建经[2002]8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每项5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万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在300万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每项2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在5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8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二、其他服务收费
大会议室每次400元、中会议室每次200元、小会议室每次150元。半天为一次,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