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
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196号
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 520号)中“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㈠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㈡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6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㈢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50%、中标方交纳50%。
二、大会议室使用费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使用每半天100元,会议室使用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