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 国机防办字[1998]第3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97]国机防委字第03号)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为加强中央在京单位[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简称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简称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管理,在基本建设中合理安排防空地下室的规模数量、配套内容、抗力等级、位置布局及战时和平时用途,现将中央在京单位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改造中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期规划建设的多栋地面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超过三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应编报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二、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参照建设部《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88)城防字第155号]进行。其中: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面积数量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设置,办公区以保证坚持工作为主,居住区以人员、物资掩蔽为主。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随地面建筑规划同步进行,并与地面建筑规划相协调。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本部门人防办的意见,按照《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划成果”要求编写,不能以图表示的,应在图纸上以文字和表格进行说明。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各部门人防办初步审核,填写《防空地下室规划送审表》(附后),由各部门人防办分别报中直机关人防办、国家机关人防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方能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分别送中直机关人防办、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
四、审批后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如因地面建筑规划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做较大修改时,应重新征求各部门人防办的意见,由各部门人防办分别报中直机关人防办、国家机关人防办重新审核。
五、经审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包括图纸和文件)属国家战备机密,各部门应妥善保存,防止泄密和文件流失。
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送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