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央财经大学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校党字【2012】21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点击数:[]



校党字〔201221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并经 2012 6 26 日 第五届党委常委第 4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  三重一大 办法 通知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暂行办法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防范决策风险, 根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教监 〔 2011 7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总体原则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北京市等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

3. 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5.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6. 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

7. 学校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8. 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

9.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

11.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住宿、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 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13. 基础设施等学校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调整。

14. 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5. 学校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6. 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17. 重要校级及校级以上奖励、表彰事项。

18.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9. 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含非领导职务) 的任免及党政纪处分。

2. 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3. 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资和股份制企(事)业中校方董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 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员的推荐;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各类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如“  211 工程”、“ 985 创新平台”等)的规划与审定。

2. 国内外合资、合作和交流的重大项目的确定与安排。

3. 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确定与安排。

4. 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5.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年度预算内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调动、调配和使用。  

2.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使用,单项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项目,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备案;金额在 5-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项目,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金额在 10-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项目,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报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3. 重大捐赠及其使用。

4.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或根据有关干部任免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2.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 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学术事项,应在决策之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1. 会议形式主要为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及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  

1.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管领导提出,党委书记决定。出席校长办公会的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以及学校办公室主任。  

2. 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应参加校长办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监察审计处处长应列席校长办公会。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  2/3 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条 会议集体决策规则  

1.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2.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3. 集体决策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议,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4.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会议决策前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决策后应在有关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公告,并建立和实施相应的查询制度和查询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教代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等方式向广大师生汇报“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和相应办法。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效果有重点的进行考核和评估,或在一定范围内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抽查,并将反馈评估和抽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 不执行集体的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3. 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4.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央财经大学  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邮编:100081

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 邮编:102206

京ICP备0500463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