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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19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91972009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学校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工作程序,控制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费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更好地完成校园建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中出现的 由于设计意图改变或设计失误而由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事项和在施工过程根据学校意图、出现图纸瑕疵或为方便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发出并提经设计单位及学校同意的工程洽商事项。具体包括:

   (一)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二)材料与设备的替换;

   (三)暂估价或暂估项材料的价格确认;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六)经学校批准的功能变更。

第三条 学 校基建工程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由基建处归口管理。基建处负责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协调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务。

 

第二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重要性程度及所涉及的变更费用的金额,将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两类。

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 单次变更、洽商增减造价在合同价 5% 及以上(或 20 万元及以上)及其他可能对建设工程具有重要影响的变更、洽商事项。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 指单次变更、洽商增减金额在合同价 5% 以下(或 20 万元以下)且对建设工程影响较小的事项。根据变更、洽商是否涉及工程造价的调整,又将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分为纯技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事项及涉及费用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事项。

 

第三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办理要依据合同,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的原则进行,实现优化设计、完善结构、节省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目标。

第六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且能节省原材料,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或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四)学校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或发展规划对建设工程提出新的要求。对校内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第七条 基建处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员应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事项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的价格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的价格的,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的价格的,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计算规则以及当期工程造价信息相关内容,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合同约定有不予调整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按合同约定,不得调整。

新增或核减工程量由施工方根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并报基建处、监察审计处或社会审计机构批准后,方予调整。

 

第四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且不涉及增减工程费用的纯技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由工程管理人员与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方案报处长和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且涉及增减工程费用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事项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工程总监汇同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提出方案,形成技术变更或工程洽商记录(初稿);

(二)由施工单位预算人员根据该技术变更或工程洽商记录(初稿)编制预算资料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经监理初审后的预算资料报基建处预算人员,预算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与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积极的沟通,并报处长及主管副处长,经同意后,出具甲方审核意见;

(四)基建处预算人员将整理后的审核意见报送监察审计处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由其出具审计参考意见,并将结论反馈给施工单位预算人员和监理公司;

(五)施工单位对审计参考意见可以提出自己的回复意见,经基建处、施工单位、审计机构共同讨论后确定最终结果。

第十条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在履行第九条相关程序后,由基建处处长上报主管副校长,主管基建副校长可依据重要程度,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签认手续,并要求保存由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为谋求不法利益,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进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包括但不限于肢解、做假证明等方式,凡以此种方法申报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一经发现一律不予确认。已确认或支付的在施工单位后续工程报量或款项支付中扣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预算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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