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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9〕19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校发〔20091962009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内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化校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未达到市场公开招标标准,按规定可以由学校自行招标确定的项目。项目具体包括:新建工程、大型修缮改造工程(含专项修购)及上述工程中所包含的设备器材、材料、服务以及家具等的采购。

第三条 学校 自行招标的 项目 ,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

( )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

(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在 3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 ) 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对高于上述标准,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执行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进行市场公开招标 。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执行下列原则:

( )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基本条件;

( ) 委托代理原则:原则上,招标工作中的技术工作(如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办理政府手续等)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和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应以招标方式产生;

( ) 透明协作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员会委员之间以及各相关部门间应充分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 ) 保密原则: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标底、投标文件、评标等)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

( ) 廉洁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均可通过公开报名参加投标,中标候选单位以资格审查及评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以及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为基础,选择最优的投标单位,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等目标达到预期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基建副校长为主任的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网络信息中心、教学技术服务中心、后勤处 7 个单位的负责人和 2 名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 ) 管理和监督学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确定项目招标与采购方式及工作程序;

( ) 备案评标小组专家组成、评标报告和中标单位;

( ) 根据学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申报的项目内容;

( ) 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 ) 决定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到会委员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到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的决议方具备效力。

第八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项目招标的规章制度;

( ) 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 ) 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及发布招标公告;

( ) 负责学校招标项目标书、文件的发放,开标、评标及定标;比选评审及谈判等组织工作;

( ) 负责各类专家信息的归档和管理;

( ) 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参加评标、定标并协调配合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 ) 负责公布中标结果及发放中标与未中标通知书;

( ) 负责开标、评标、比选评审或谈判会议记录及学校项目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件管理;

( ) 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招标方式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协调会或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具体招标工作由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项目自行招标工作原则上应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 具体流程参照市场公开招标的要求 , 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抽取评标专家等相应的事务性。同时,针对不同情况,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比选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或供应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比选,是指比选人或比选代理人事先公布出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参加比选的申请人中按照规定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招标的项目竞争,通过比较从中选择并最终确定中选人的过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 3 家以上(包括 3 家)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 达到 下列标 准之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 )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含)至 200 万元人民币(含)之间或建筑规模在 1000 平方米(含)至 2000 平方米(含)之间的;

( ) 设备器材、材料、服务以及家具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含)至 100 万元人民币(含)之间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含)至 30 万元人民币(含)之间的 ;

( ) 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含)至 50 万元人民币(含)之间的。

第十二条 学校招标项目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 ) 项目具有特殊性,适合的法人和组织机构单位数量有限;

(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从时间或费用等方面对学校不利的;

( ) 发布招标公告后,参与投标报名的单位数量小于 3 家;

( ) 在建筑市场或校内公开招标失败的;

( ) 其他适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学校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向 3 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进行投标,被邀的法人或组织也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比选招标方式进行:

( )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建筑规模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

( ) 设备器材、材料、服务以及家具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 ) 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 ) 邀请招标失败的,适宜采用比选招标方式的项目 。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 ) 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 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

( ) 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

( )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采用其他方式重新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独家谈判或询价、直接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或供应商:

(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

(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 代理、咨询服务;

( )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3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设备器材、材料、家具等货物的采购。

单一来源独家谈判、询价、直接采购的方式不属于招标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独家谈判或询价、直接采购方式时,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 、用户或使用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完成确定过程,过程中产生的采购文件、合同等需进行备案。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应先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与采购项目招标申请表》 ( 1), 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应附有招标项目内容、技术及商务要求、项目估算金额、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提出申请的项目均须落实资金来源,纳入学校资金管理范畴,同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申请通过审签,确定采用校内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后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 ) 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文件并填写《招标文件专家审核意见表》 ( 2) ,确定评标标准;

( ) 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放投标邀请函;

( ) 投标报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 ) 发(售)出招标文件;

( ) 接受投标单位递送投标文件;

( ) 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排定中标侯选单位;组织对中标候选单位考察、编写考察报告;

( ) 与中标候选单位进一步协商谈判,进一步确认相关内容和细节,达成共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 ) 拟定合同文本,送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签,审签通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须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通过审签,确定采用比选方式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编制比选文件,审定比选文件并填写《比选文件专家审核意见表》 ( 2) ,制定评审标准。比选文件按照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必须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且合法、完整。比选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发布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函,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函中应载明比选被邀请人数;

( ) 比选申请人提出申请;

( ) 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在比选申请人中确定 2 个(含)以上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

( ) 组建评审专家小组并确定评审标准。比选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召开比选会进行比选评审。比选专家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标准和方法,对比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比选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比选的依据。比选应当进行经济、技术、资信等方面的比较。比选方法有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报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两种,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报价法进行比选;

( ) 确定中选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评审专家小组向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 ) 拟定合同文本,送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签,审签通过后,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申请通过审签,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编制谈判文件,审定谈判文件并填写《谈判文件专家审核意见表》。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 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 拟定合同文本,送学校办公室(法律顾问)、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签,审签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投标邀请;

( ) 投标人须知 ;

( ) 招标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 ) 开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的程序 ;

( ) 招标项目概况、名称、内容、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 ;

( )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

( ) 工程承包工期、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

( )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 )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 ) 其它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 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20 天。有特殊情形时,经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 10 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5 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工作由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应在学校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出席人员应包括学校监察审计处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使用单位代表、评标专家及全部投标单位代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标会可由学校自主或聘请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授权委托人资格、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单位当众拆封、开启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等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由学校评标专家或从具有学校招标代理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由 5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若招标项目专业技术性强,为保证评标效果,经委员会批准,评标小组可由直接聘请的该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小组推选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办法进行评标。采用委托外请专家进行评审时,将依据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报价情况和综合实力等对其进行排序。

评标结束,由评标专家组组长写出评标报告,所有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后,报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 ) 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 )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 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 是项目管理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的职责:

( )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采用集体统一打分无效;

( ) 评标小组成员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 ) 评标小组成员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 , 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评标结束,由评标小组组长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专家签字后 , 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 ) 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向委员会负责人请假;

( ) 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应安排好本人其他工作,保证足够的时间,服从委员会的安排,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馈赠、宴请以及其他好处;

( ) 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追究其责任;

( ) 在评标过程中,学校可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项目的评标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采用对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的方法,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评审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方法有:

( ) 直接评分法

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标准、售后服务、企业规模信誉等)相应的评分值,评标小组内每一位评标专家分别对每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进行评价打分,经汇总计算后根据分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 )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适用于技术含量不高且内容相对单一的招标项目。当投标单位在技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原则上以评标小组认定的合理且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 ) 综合评分法

由评委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报价的内容进行打分,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获得各投标单位总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单位。

( ) 最接近标底评分法

学校项目招标可以设置标底。标底应当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或由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标底编制内容要求。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作为评价的标准之一,当投标单位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原则上由最接近标底的投标单位中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 ) 未按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 )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 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 ) 未能按照招标文件完整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 ) 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 ) 附有任何先决条件或保留条件;

( ) 标书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与甲方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要求参加开标;

( )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 ) 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 )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 联合体通过资格审查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投标文件中表明的投标人与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小组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评标的基本情况 ;

( )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 ;

( ) 开标记录表 ;

( )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

( ) 经评审的价格;

( ) 评分表 ;

( ) 废标情况及原因;

( ) 评审后投标人的排序情况 ;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澄清、说明、补正等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与评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洽,若双方对进一步签署合同无异议,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将商洽情况书面报告委员会,最终确定中标单位。通常情况下评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无法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 ) 经清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价、总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存在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 投标人在学校要求的限期内对质疑无法做出合理书面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的。

第四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需在校园网上公示 7 天。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与招标人均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 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的条款由申请招标部门起草,并经学校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审签后方可签订。项目的管理单位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单位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单位履行合同,待合同履行后予以返还。

第四十四条 所有项目招标过程文件、记录及中标人情况等资料由委员会办公室分项目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十五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采取适当的招标方式重新招标。

( )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个的;

( ) 学校自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 ) 所有投标单位均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 ) 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小组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须重新招标的;

( ) 因项目发生变更,原招标项目取消的。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将重新招标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另外,需要采取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或供货商的,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报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纪检监管

第四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活动各当事人及其相关行为,应当接受监察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管的重点内容是:

( ) 有关学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执行情况;

( ) 学校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 ) 有关学校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 ) 学校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

( )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 )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在学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纪和失职的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学校有关 规定,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其他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 中央财经大学基建工程和采购招标申请表

2. 文件专家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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