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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校发〔2006〕4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校发〔200646200641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程序,完善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 394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教发 [1999]155 ) 、《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校发 〔 2004 244 ) 等,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组织基本建设投资取得、使用和完成的核算以及基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处参与学校重大投资、筹资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决策,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合同(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凡涉及基本建设财务方面的内容,应事先与财务处沟通,签署意见,履行学校规定的程序,最后签订正式合同(协议)。

第五条 为便于财务处及时掌握项目建设的全貌,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编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应将基本建设各环节形成或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于形成或取得之日起三日内送交财务处。这些文件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书);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调整计划;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处于调研、论证、评估、决策阶段,尚未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的拟建项目发生的费用,负责筹建的部门应申请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开支,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先行垫支。当年预算未安排经费又确需在当年支付的,由负责筹建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追加预算。项目申报成功立项后,再将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垫支的支出转入项目建设成本。

项目立项后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条 为便于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基建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于每月25 日向财务处报送工程用款计划。

工程用款计划应采用逐月滚动方式编制,时间跨度保持三个月,并分别工程项目、费用内容列出未来三个月的详细用款计划。工程用款计划须经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当月工程用款计划有变动时,基建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交工程用款计划变动情况说明及经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签字的调整后工程用款计划。

第八条 申请支付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报送相应的付款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经过层层审核、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支付。

(一)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预算费等建设前期费用,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

2 .中央财经大学文件批办单(合同协议类);

3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单;

4 .合同(协议)要求达到的成果证明文件;

5 .发票;

6 .相关的取费文件或收费依据。

支付基础建设费、招标管理费、招标资审费、前期报建费(缴纳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建设费)等建设前期费用,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

2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或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

其他事宜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支付甲方单独订货合同款,需报送如下资料:

1 .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

2 .发票。

(三)支付工程款,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

2 . 工程进度统计月报(每月 5 号前报送上月工程进度统计月报);

3 . 发票。

(四)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

2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3 .工程款付款清单;

4 .发票。

(五)支付律师费、审计费、中介服务费等,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

2 .合同(协议);

3 .审计报告、或合同(协议)要求达到的效果证明文件;

4 .发票;

5 .相关的取费文件或收费依据。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需遵循如下审核、审批程序:

(一)学校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填写《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连同相关付款资料一并交相关经办人员。

(二)基建处相关经办人员对收款单位提供的付款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现场签认、相关约定、施工要求、工程概预算、付款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交基建处处长审核。

(三)基建处将经审核后的付款资料送监察审计处确认,经外审公司跟踪审计后,再送交财务处基建财务经办人员审核。

(四)基建财务经办人员根据合同(协议)、工程进度报告、付款情况等,对基建处报送的付款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可以支付后送主管基建财务负责人审核。主管基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将付款资料送财务处处长审核。

(五)财务处将审核后的付款资料送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审核。

(六)单项付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须

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

各级负责人审核后,分别在《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对于不符合付款条件和要求的付款资料,在哪个环节确认,即由审核该环节的部门负责对申请付款单位解释理由,提出建议或要求,直至该环节审核通过后,再转入下一审核程序。

第十条 基建财务经办人员依据基建处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单》及所附的经逐层审批后的付款资料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洽商业务及其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由监理公司、基建处工程施工负责人、预算人员及外审公司审核签字,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随同工程进度月报一并送财务处。由于发生经济洽商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 .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3 .不符合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

4 .无计划、无资金、挤占、挪用的;

5 .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

6 .审计决算前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比例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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