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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24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424420041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制定《中央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教育部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监察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七条 认真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和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各项基本建设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须经基建处处长核准签字。其中: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还须根据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监理部门分别签署的付款意见和相关付款资料,由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经财务处审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㈡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㈢ 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㈣ 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㈤ 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㈥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八条 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 25% ,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的基本建设备料款及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 80% 以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 95% ,预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长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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